浙江振昊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9民初3771号
原告曾堂。
原告***。
委托代理人曾堂。
被告***。
被告浙江振昊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安桥社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7号。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堂、****被告***、浙江振昊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曾堂、***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振昊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曾堂、***撤回对***、浙江振昊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曾堂、***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丹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