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408执474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志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369号华祥大厦1803号、。
法定代表人:崔为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冀0408民初188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河北志诚建设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段聚兵
审判员 翟路鑫
审判员 武伟燕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张广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