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双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金昌市双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3民终2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金昌市双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昌市延安路94号。
法定代表人:张健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贤,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傲川,甘肃众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住金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䶮,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金昌市双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上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21)甘0302民初3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21)甘0302民初30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金昌市双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966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99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静
审判员 张 霖
审判员 张 琴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田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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