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3民终1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昌市双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昌市延安路9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107号1804室。
上诉人金昌市双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22)甘0302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金昌市双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金昌市双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昌市双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682元,减半收取11841元,由上诉人金昌市双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霖
审判员 张 琴
审判员 张 风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