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321执414号
申请执行人:永昌县万宝华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东部工业园区罗罗湾东岗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曙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金昌市双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昌市延安路9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昌县万宝华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昌市双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金昌市双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交纳案件款214535.5元及案件受理费2259元、执行费3119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永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甘0321民初226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藏明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