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双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金昌市双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川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321执1760号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双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昌市延安路9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金川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新华东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双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川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甘03民终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9日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3年1月13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金川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账户存款3712627.71元(其中案件款2876571.04元、利息790692.67元、案件受理费14198元、执行费31166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甘03民终2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杜治国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雷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