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321执保52号
申请执行人:金川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北京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金昌市双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昌市延安路9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川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昌市双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中保全一案中,依据本院(2022)甘0321民初2162号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12月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金昌市双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永昌县人民法院的案件款1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甘0321执保52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杜治国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贾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