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华鑫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金塔县华鑫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特别程序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21诉前调确28号
申请人:金塔县华鑫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德
申请人:***
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受理的申请人金塔县华鑫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金塔县华鑫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22年1月19日经金塔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偿还金塔县华鑫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及违约金100533元(利息自2021年8月3日计算至2021年11月4日),合计500533元;定于2022年1月25日前偿还400000元;2022年2月28日前偿还40000元;2022年3月15日前偿还60533元;若***任何一期逾期则承担2021年11月5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15.2%计算。
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司法确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金塔县华鑫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金塔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室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马  洪  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