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华鑫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甘0921民初1148号
原告:**
被告:*****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雅蓉
原告**诉被告*****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于2021年6月15日登记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建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雅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1月,原告**进入被告*****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上班,被安排在**建业所属的金鑫工业园区生态园农场基地,工作岗位农工,从事生态农场基地农作物及苗木管护工作。2006年约定日工资32元,结算工资6016元,2007年约定日工资50元,结算工资13150元,工资已全部付清。**于2007年12月底离职。故请求依法确认2006年1月至2007年12月底,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据此原告提供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原件一份,案号为金劳人仲不[2020]22号;*****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工资表复印件一份;工资发放花名册复印件6份;*****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人员出勤记录复印件一份;2006年4月、5月工资表复印件一份;2006年6、7、8月考勤表复印件三份;2007年考勤表复印件4份;工资结算表复印件一份;2007年度工份汇总表复印件一份,用于证实原告2006年至2007年系被告公司员工。    
被告*****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上述陈述和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查明,2006年1月至2007年12月,原告**在被告*****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上班,被安排在**建业所属的金鑫工业园区生态园农场基地,工作岗位农工,从事生态农场基地农作物及苗木管护工作。2006年约定日工资32元,结算工资6016元,2007年约定日工资50元,结算工资13150元。但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原告**要求确认2006年1月至2007年12月底,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持异议,应予认定和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与被告*****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在2006年1月至2007年12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上诉状副本。    
审判员    王世炯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