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华鑫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与金塔县华鑫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921民初704号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会宁县人,现住金塔县。
被告:金塔县华鑫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塔县金塔镇新华街188号(新世纪小区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1719086204A。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甘肃省会宁县人,现住金塔县。
原告**与被告金塔县华鑫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
**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865000元,承担逾期付款利息2664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I0日,原、被告经协商一致,签订《协议书》一份,被告将承包的阿克塞县民族村住房改造工程承包给原告完成,该协议明确约定了工程名称、地点、承包方式、工程款结算支付、竣工验收等条款。该协议签订后,原告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按照协议约定进行施工。2017年4月工程全部完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2018年6月7日双方就该协议约定的工程进行结算后,形成工程结算单,被告除已经支付及根据工程结算单约定应由被告支付的款项外,被告认可尚欠原告工程款865000元,并承诺于2019年1月31日前付清,若逾期将按未付清款额的1‰每天结算利息。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按承诺的时间支付原告工程款。
金塔县华鑫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告的诉状及提供的证据证实,案涉工程地点位于酒泉市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本案是建设工程合同提起的诉讼,属专属管辖,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工程所在地位于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内,应由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王**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仲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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