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华鑫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与金塔县华鑫建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921民初230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开续,系甘肃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塔县华鑫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龙,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龙,系公司职员。

被告:***。

被告:李发兵。

被告:***。

原告***诉被告华鑫建业、***、李发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登记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华鑫建业与***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于2020年12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华鑫建业、***、李发兵、***的起诉。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金塔县华鑫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发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4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332元,由被告金塔县华鑫建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英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