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一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攀枝花市一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上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02民初2385号

原告:攀枝花市一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王中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艾青,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燕。

被告:四川上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李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攀枝花市一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上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依法通知原告攀枝花市一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原告攀枝花市一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明确表示不愿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攀枝花市一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春丽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陶坤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