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411执保162号
申请人:攀枝花市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总发乡总发村总发一组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XX。
法定代表人:刘瑶,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攀枝花市一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西区清香坪北街51号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XX。
法定代表人:王中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攀枝花市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价值2289179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对被保全人攀枝花市一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2289179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梁炳洪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曹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