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一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攀枝花市联银工贸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一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402执恢51号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联银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弄弄坪西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094624163A。
法定代表人:李欠斌,总经理。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一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清香坪北街51号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358669481。
法定代表人:王中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攀枝花市联银工贸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一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控,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三处房产及汽车一辆,申请不申请处置房产,车辆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执行到位款项19955.67元已支付申请人,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刁仁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渝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