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一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攀枝花市一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402执123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3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一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清香坪北街51号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358669481。
法定代表人:王中明,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攀枝花市一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控,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其名下房产已轮候查封,无法处置,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刁仁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渝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