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一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攀枝花市联银工贸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一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402执1142号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联银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弄弄坪西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094624163A。
法定代表人:李欠斌,总经理。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一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清香坪北街51号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358669481。
法定代表人:王中明,总经理。
攀枝花市联银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攀枝花市一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涉案执行标的648300.38元与利息,诉讼费5142元,执行费8883元,经本院强制执行,执行到位51475元,扣除执行费8883元,剩余款项42592元已支付给攀枝花市联银工贸有限公司,剩余款项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执行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执行措施:1.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攀枝花市一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存款51475元本院已扣划、无证券;2.向攀枝花房管部门查询到攀枝花市一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房产本院已查封,申请执行人未申请处置;3.向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攀枝花市一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车辆未实际控制;4.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综上,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申请处置我院查封的财产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川0402民初5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审判员  余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