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一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攀枝花市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一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11民初2556号 原告:攀枝花市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总发乡总发村一组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攀枝花市一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西区清香坪北街51号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攀枝花市东区攀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攀枝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攀枝花市一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攀枝花市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攀枝花市万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曹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