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平凉路桥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平凉路桥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华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824民初2875号
原告:**,男,汉族,住甘肃省华亭市。
被告:甘肃平凉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定北路金润国际2号楼603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甘肃璟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甘肃平凉路桥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8.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