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15647号
原告:四川省宏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贝森北路5号1栋13层1302号。
法定代表人:杜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云,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新勝超艺术饰品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河路89号2栋1层21号。
法定代表人:陈俊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槐,四川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秋,四川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宏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新勝超艺术饰品设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号立案。原告四川省宏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省宏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莫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