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24民初2022号
原告:四川省宏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青羊区贝森北路********。
法定代表人:杜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云,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瀛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西体路新二村******iv>
法定代表人:郭永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辉华(本公司职工),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原告四川省宏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瀛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宏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省宏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唐淑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