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宏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宏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宜宾竹海世外桃源度假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524财保3号
申请人:四川省宏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新华大道文武路42号13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杜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磊,四川协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宜宾竹海世外桃源度假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宜宾市长宁县竹海镇。
法定代表人:王林。
申请人四川省宏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宜宾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宜宾竹海世外桃源度假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长宁县支行(账号:2314********)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账号:2248********)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限额
32640000元。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四川省宏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出具了《保单保函》及《保险单》(保单号:6503130181820220000458)。2022年2月8日,宜宾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省宏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仲裁中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宾竹海世外桃源度假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长宁县支行(账号:2314********)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宁县支行(账号:2248********)的账户存款,冻结限额3264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省宏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杨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