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宏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金思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9937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告:四川金思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福锦路一段136号。
法定代表人:蒋东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俊阳,四川中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宏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新华大道文武路42号13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杜星,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金思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思路公司)、被告四川省宏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美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金思路公司与宏美公司支付***垫付材料款12033元;2.判令金思路公司与宏美公司支付***宜宾竹海世外桃源度假酒店维修排危(EPC)项目的民工工资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从付款次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9年,金思路公司与***签订《劳务用工合同》,约定:金思路公司将其所承包宜宾竹海世外桃源度假酒店维修排危改造项目(EPC)工程的劳务部分交由***负责,工程地点在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该项目于2019年12月15日完工,2020年1月20日,金思路公司通过宜宾竹海世外桃源度假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调解,向***支付了160000余元后,拒不支付剩余款项,***诉至人民法院。
金思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的工程所在地为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本案应当由宜宾市长宁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劳务用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与金思路公司发生纠纷,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所在地为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故***与金思路公司之间协议管辖法院为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在本案中,虽然宏美公司并非合同相对方,但是***诉请宏美公司承担责任的依据是宏美公司出具的《劳务用工人员工资支付承诺书》中债务加入的内容,该债务加入产生的法律关系依附于***与金思路公司之间的劳务分包关系,在***与金思路公司之间已有明确管辖约定的情况下,***与宏美公司之间纠纷的管辖亦应当受《劳务用工合同》中约定管辖的约束。因此,本案应当根据基础法律关系中协议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法院,即应由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四川金思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车小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