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宏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金思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1524民初1910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告:四川金思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蒋东旭,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省宏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杜星。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涂俊阳,四川中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金思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宏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川金思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宏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涂俊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材料款12023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宜宾竹海世外桃源度假酒店维修排危(EPC)项目的民工工资并赔偿原告付款次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当庭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宜宾竹海世外桃源度假酒店维修排危(EPC)项目的民工工资180000元并赔偿原告付款次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务用工合同》。2019年12月15日完工,2020年1月20日通过宜宾竹海世外桃源度假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调解支付160000余元后。被告就一边一直拖着不给我们做结算,一边向住建局又递交支付完我们工资证明。原告多次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反应。由于负责农民工工资的负责人不接大家电话,劳动监察也无法调解。被告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四川金思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辩称:2019年9月,原告作为木工、水电、电焊班组与答辩人签订劳务合同,宜宾竹海世外桃源酒店为发包方,四川省宏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承包方,四川省宏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劳务分包给答辩人,工期为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原告与答辩人于2020年1月19日对原告班组的产值进行了结算,确认为886517.77元,且该款项已全部由答辩人支付给原告,答辩人并未欠原告任何民工工资未支付。针对原告所诉材料款,经与公司经办人员确认后,予以认可,但是需要原告提供材料清单、入库单、负责人签字、付款凭证,若原告完善手续后,答辩人将该款项支付原告。另外,答辩人曾与原告在成都办事处就该项目进行结算,结算后由原告的产值单扣除其他应扣款项如伙食费、住宿费、住宿物品损坏等,答辩人发现支付原告的费用超付24211元,当日答辩人向原告出示结算单,但原告不予认可,后原告将答辩人起诉至法院。
被告四川省宏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本案系答辩人将劳务发包给四川金思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告是四川金思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劳务班组,与答辩人无关,且答辩人与四川金思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已经结算完毕,不应当支付原告费用。
诉讼过程中,原告***因结算存在争议于2021年9月29日申请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四川省宏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宜宾竹海世外桃源度假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合同,该合同签订后被告四川省宏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劳务交被告四川金思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组织实施。2019年9月16日,原告***(乙方)与被告四川金思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四川金思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班组劳务用工合同》,合同约定将宜宾竹海世外桃源度假酒店维修排危改造项目(EPC)劳务分包给***,且约定合同范围内工程材料由甲方提供,乙方负责施工用机具及人工,计价方式为据实结算。由于设计变更增加或减少的设计图纸的施工难度均按照市场价协商解决,施工过程中如遇设计变更,乙方需无条件施工,如因设计变更造成乙方返工,返工费另行计价;单价一经确定,甲乙双方按实际审核工程量进行结算,无论盈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支付超出结算工程款费用;劳务工作量及计价确认为现场收方确认,工作量的计量依据以甲方提供的技术交底书和甲乙双方共同签订的工作量收方单、设计变更、图纸工程量计算劳务工作量,对超出图纸范围内的工程,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收方签认,因现场收方与实际施工不符,资料不能完善由乙方承担,若乙方不能提供相关依据,甲方有权不予计量结算;工作量的计量办法为根据本月实际完成形象进度产值,甲方收到业主方本次进度后,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将拨付80%劳务费用,乙方需提供每日的考勤表/工资册,甲方进行审核,工程款拨付至班组的工人工资卡,利润部分以借支形式支付,若每个工人每月的个人所得税在50元以内,由班组长自行承担,超过部分则甲方承担;工程款支付比例为甲方根据工程进度款的80%拨付给乙方,当工程验收合格并和下一工序交接完成后,付至该劳务费用总价款的98%,剩余2%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时间为1年,质保期满,若无工程质量问题,甲方将质量保证金(不计息)退还给乙方。后在施工过程中,原告***自行垫付款项购买了部分施工材料,***垫付的材料款为12023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四川金思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班组劳务用工合同》、收款收据、送货清单、销售清单、庭审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四川金思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班组劳务用工合同》的约定,应当由被告四川金思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工程材料,现原告自行垫付款项购买了部分施工材料,被告四川金思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亦认可该部分事实,应当向原告支付垫付材料款12023元,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因结算争议申请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的申请,待后续另行处理,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金思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垫付材料款1202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四川金思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原告***负担185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应当由被告四川金思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部分由其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德泉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润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1524民初1910号
原告:***,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告:四川金思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蒋东旭,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省宏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杜星。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涂俊阳,四川中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金思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宏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川金思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省宏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涂俊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材料款12023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宜宾竹海世外桃源度假酒店维修排危(EPC)项目的民工工资并赔偿原告付款次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当庭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宜宾竹海世外桃源度假酒店维修排危(EPC)项目的民工工资180000元并赔偿原告付款次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务用工合同》。2019年12月15日完工,2020年1月20日通过宜宾竹海世外桃源度假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调解支付160000余元后。被告就一边一直拖着不给我们做结算,一边向住建局又递交支付完我们工资证明。原告多次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反应。由于负责农民工工资的负责人不接大家电话,劳动监察也无法调解。被告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四川金思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辩称:2019年9月,原告作为木工、水电、电焊班组与答辩人签订劳务合同,宜宾竹海世外桃源酒店为发包方,四川省宏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承包方,四川省宏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劳务分包给答辩人,工期为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原告与答辩人于2020年1月19日对原告班组的产值进行了结算,确认为886517.77元,且该款项已全部由答辩人支付给原告,答辩人并未欠原告任何民工工资未支付。针对原告所诉材料款,经与公司经办人员确认后,予以认可,但是需要原告提供材料清单、入库单、负责人签字、付款凭证,若原告完善手续后,答辩人将该款项支付原告。另外,答辩人曾与原告在成都办事处就该项目进行结算,结算后由原告的产值单扣除其他应扣款项如伙食费、住宿费、住宿物品损坏等,答辩人发现支付原告的费用超付24211元,当日答辩人向原告出示结算单,但原告不予认可,后原告将答辩人起诉至法院。
被告四川省宏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本案系答辩人将劳务发包给四川金思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告是四川金思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劳务班组,与答辩人无关,且答辩人与四川金思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已经结算完毕,不应当支付原告费用。
诉讼过程中,原告***因结算存在争议于2021年9月29日申请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四川省宏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宜宾竹海世外桃源度假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合同,该合同签订后被告四川省宏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劳务交被告四川金思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组织实施。2019年9月16日,原告***(乙方)与被告四川金思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四川金思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班组劳务用工合同》,合同约定将宜宾竹海世外桃源度假酒店维修排危改造项目(EPC)劳务分包给***,且约定合同范围内工程材料由甲方提供,乙方负责施工用机具及人工,计价方式为据实结算。由于设计变更增加或减少的设计图纸的施工难度均按照市场价协商解决,施工过程中如遇设计变更,乙方需无条件施工,如因设计变更造成乙方返工,返工费另行计价;单价一经确定,甲乙双方按实际审核工程量进行结算,无论盈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支付超出结算工程款费用;劳务工作量及计价确认为现场收方确认,工作量的计量依据以甲方提供的技术交底书和甲乙双方共同签订的工作量收方单、设计变更、图纸工程量计算劳务工作量,对超出图纸范围内的工程,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收方签认,因现场收方与实际施工不符,资料不能完善由乙方承担,若乙方不能提供相关依据,甲方有权不予计量结算;工作量的计量办法为根据本月实际完成形象进度产值,甲方收到业主方本次进度后,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将拨付80%劳务费用,乙方需提供每日的考勤表/工资册,甲方进行审核,工程款拨付至班组的工人工资卡,利润部分以借支形式支付,若每个工人每月的个人所得税在50元以内,由班组长自行承担,超过部分则甲方承担;工程款支付比例为甲方根据工程进度款的80%拨付给乙方,当工程验收合格并和下一工序交接完成后,付至该劳务费用总价款的98%,剩余2%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时间为1年,质保期满,若无工程质量问题,甲方将质量保证金(不计息)退还给乙方。后在施工过程中,原告***自行垫付款项购买了部分施工材料,***垫付的材料款为12023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四川金思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班组劳务用工合同》、收款收据、送货清单、销售清单、庭审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四川金思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班组劳务用工合同》的约定,应当由被告四川金思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工程材料,现原告自行垫付款项购买了部分施工材料,被告四川金思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亦认可该部分事实,应当向原告支付垫付材料款12023元,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因结算争议申请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的申请,待后续另行处理,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金思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垫付材料款1202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四川金思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原告***负担185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应当由被告四川金思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部分由其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德泉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