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阳汇龙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德阳隆盛投资有限公司与四川德阳汇龙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隆盛投资有限公司与四川德阳汇龙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8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旌民初字第3261-3号
原告:德阳隆盛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琳,该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德阳汇龙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旌民初字第326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已冻结被告四川德阳汇龙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金350000元,现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四川德阳汇龙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的存款35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所有的丰田牌小汽车一辆的查封。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