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阳汇龙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德阳隆盛投资有限公司与四川德阳汇龙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隆盛投资有限公司与四川德阳汇龙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7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旌民初字第3261-2号
原告:德阳隆盛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四川德阳汇龙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隆盛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德阳汇龙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阳隆盛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35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570元,由原告德阳隆盛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