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04民初18104号
申请人:***,女,198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纬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绿之源后勤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77号中联重科食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96421052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绿之源后勤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审理期限内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绿之源后勤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保单号:6030218046020210001004),保险金额6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绿之源后勤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00,000元(账户上无款或存款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额后余款方可支取),或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