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恒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酒泉市恒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酒泉华恒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甘0902民初6117号
原告酒泉市恒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酒泉华恒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酒泉市恒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酒泉市恒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4346元,由原告酒泉市恒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蓉
法官助理 张文静 书记员 戚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