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恒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肃州区鑫达物资经销处、甘肃大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902民初1898号
原告:肃州区鑫达物资经销处,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南环西路11-13号中间门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0902MA74C7RC8P。
经营者:兰海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大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解放路东侧航天家园4-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352587909L。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甘肃卓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酒泉市恒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航天家园室外管网工程施工项目部,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阳关路1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710396927L(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肃州区鑫达物资经销处与被告甘肃大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酒泉市恒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航天家园室外管网工程施工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肃州区鑫达物资经销处于2021年4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肃州区鑫达物资经销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肃州区鑫达物资经销处负担。
审判员康毅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