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恒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酒泉市恒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702执527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5月18日出生,系甘肃省民乐县人,住该县,自由职业。 被执行人:酒泉市恒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阳关路18#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710396927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酒泉市恒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5233号民事判决书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关于(2020)甘0702民初523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第三项:被告**主张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含交通费)由原告酒泉市恒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后,按照实际拨付数额一次性给付被告,已拨付的,由原告向被告支付。乙方待收到社保局支付有关**的一次性工商医疗补助金后,在三日内向甲方**支付相应的工商医疗补助金;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后,乙方拒不向甲方支付的,甲方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甘0702执52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荆 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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