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恒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与被告酒泉市恒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航天家、酒泉市恒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航天家园室外管网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902民初3167号原告:**,男,甘肃省酒泉市人。被告:酒泉市恒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航天家园室外管网���程施工项目部,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航天家园1-14号。项目经理:***。(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原告**与被告酒泉市恒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航天家园室外管网工程施工项目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高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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