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市科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绵竹市科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683执784号
申请执行人:绵竹市科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法定代表人:*开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9月24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
申请执行人绵竹市科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川0683民初17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660000.00元及资金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22820.00元(未含资金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