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08民初1806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省福沃特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志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小春
被申请人四川华信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朝良。
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李欣。
原告四川省福沃特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省福沃特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限额145万元依次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华信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并由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现申请人四川省福沃特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省福沃特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华信建设有限公司在分行的存款(解封下列账号:1.,2.),金额1450000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宗华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