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信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何征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4执保44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58年5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申请人:***,男,汉族,1961年12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申请人:四川华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新区南北干道南延线,注册号:511400000008371(6-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被申请人四川华信建设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何征贵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4月21日,本院作出了(2015)新都民保字223-1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才名下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同和路9号6栋3单元5楼9号房屋(房产证号:监证2528424、监证2528425,业务件号:权0948430,共有人:***)一套;申请人**才名下位于成都市金牛区羊市街西延线蜀汉路289号综合楼46栋5楼11号房屋(房产证号:监证2528413、监证2528414,业务件号:权1236404,共有人:***)一套;申请人何征贵名下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金房苑西路8号-1楼22号车库一间(房产证号:监证0868593,业务件号:权0884176);申请人何征贵名下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金房苑8号A6栋1单元3楼5号房屋(房产证号:监证3218216、监证3218215,业务件号:权2077464,共有人:***)一套予以了查封。因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5)新都民初字第199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被申请人四川华信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2018年7月19日,申请人***、何征贵向本院提出对上述财产予以解封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征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才名下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同和路9号6栋3单元5楼9号房屋(房产证号:监证2528424、监证2528425,业务件号:权0948430,共有人:***)一套的查封;
二、解除对申请人**才名下位于成都市金牛区羊市街西延线蜀汉路289号综合楼46栋5楼11号房屋(房产证号:监证2528413、监证2528414,业务件号:权1236404,共有人:***)一套的查封;
三、解除对申请人何征贵名下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金房苑西路8号-1楼22号车库一间(房产证号:监证0868593,业务件号:权0884176)的查封;
四、解除对申请人何征贵名下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金房苑8号A6栋1单元3楼5号房屋(房产证号:监证3218216、监证3218215,业务件号:权2077464,共有人:***)一套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