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信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才民间借贷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4财保52号
申请人四川华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新区南北干道南延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8年5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1年12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申请人四川华信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何征贵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5)新都民初字第19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了申请人的起诉,依法应解除本院(2015)新都民保字第223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被申请人何征贵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金房苑西路8号-1楼22号车库(房产证号:监证0868593,业务件号:权0884176)一间的查封。
准予解除被申请人何征贵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房屋(房产证号:监证3218216、监证3218215,业务件号:权2077464,共有人:***)一套的查封。
准予解除被申请人**才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同和路9号6栋3单元5楼9号房屋(房产证号:监证2528424、监证2528425,业务件号:权0948430,共有人:***)一套的查封。
准予解除被申请人**才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羊市街西延线蜀汉路289号综合楼46栋5楼11号房屋(房产证号:监证2528413、监证2528414,业务件号:权1236404,共有人:***)一套的查封。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