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902执54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身份证号62210219********。
被执行人:***,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身份证号62212319********。
被执行人:酒泉广厦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阳关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7102481158。
法定代表人:运璞,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酒泉广厦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0902执54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