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921执15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酒泉广厦建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7102481158,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阳关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运璞,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村民该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620921521142530D,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村民该委员会驻地。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酒泉广厦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村民该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酒泉广厦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本案执行标的1525437.41元,已履行0元,执行费17654元缓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2022)甘0921执15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