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民终7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住甘肃省酒泉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11月27日出生,住甘肃省酒泉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言***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酒泉广厦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阳关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运璞,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新,男,1975年1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酒泉市,公民身份号码×××。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酒泉广厦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21)甘0902民初6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7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11元,减半收取1855.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