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国安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奉节分公司与重庆市万州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6民初4358号
原告:国安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奉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人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320344435P。
负责人:黄继元,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唐,重庆聚焦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万州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诗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36287X。
法定代表人:唐泽军。
原告国安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奉节分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安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奉节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国安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奉节分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安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奉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国安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奉节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果元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但家贵
书 记 员 田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