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7民初21686号
原告:重庆昌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华轩支路39号3单元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LT1E8T。
法定代表人:蒋晓亮,职务经理。
被告:四川省凉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县金鹅镇隆泸大道147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206900231W。
法定代表人:曾科。
被告:**,男,汉族,1975年6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
被告:***,女,汉族,1974年1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原告重庆昌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凉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昌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1年7月26日以双方正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昌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昌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樊亚琴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李 静
书 记 员 秦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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