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028民初4227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
被告:四川省凉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隆昌市金鹅街道隆泸大道147号三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206900231W。
法定代表人:曾科。
原告***诉被告四川省凉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魏吉方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凉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魏吉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