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028民初3922号
原告:***,男,195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
被告:四川省凉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市金鹅街道隆泸大道147号三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206900231W。
法定代表人:曾科,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四川省凉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四川省凉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12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1年9月18日,案外人***、***用其所有的位于隆昌市的住宅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四川省隆昌凉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金额以651200元为限;不足部分,则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所有的位于隆昌市的住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曾茂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