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083执54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凉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市金鹅街道隆泸大道.
法定代表人:曾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威,系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向文敏,系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男,198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江甘境大街,现住广西崇左市江州区城南九路台村新园。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凉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凉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川1028民初29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借款本金333344.03元及利息(至2021年3月12日为17254.2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申报财产并履行义务。经过网络查控及传统调查,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收入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2700.09元,本院予以扣划,除执行费50元外,其余2650.09元已经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本院委托了广州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穷尽了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已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计大姝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金宗源
书 记 员 苏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