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鸿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鸿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兰州华诚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甘0103民初1051号之一
原告甘肃鸿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华诚石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甘肃鸿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鸿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鸿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67元,由原告甘肃鸿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蓉
书记员 靳青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