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鸿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鸿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党永福、甘肃路桥公路投资有限公司、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11民终6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鸿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壮,甘肃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路桥公路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甘肃鸿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党永福、甘肃路桥公路投资有限公司、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渭源县人民法院(2017)甘1123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渭源县人民法院(2017)甘1123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渭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1287元,退回上诉人甘肃鸿翔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