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汉源建筑总公司

***与四川汉源建筑总公司、**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33执12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四川省汉源建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四川汉源建筑总公司、**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甘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标的110681.00元,已执行兑现了335076.44元,余额76560.56元。本院依法对三被执行人在国土、住建、工商、车管和金融等部门的财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终结(2013)甘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波
审判员:*柯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