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汉源建筑总公司

四川省汉源建筑总公司与**、**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川1823执126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汉源建筑总公司,住所:四川省汉源县富林镇人民路1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被执行人:**,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汉源建筑总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2022)川1823民初2207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付给四川省汉源建筑总公司执行款666294.49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汉源建筑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对执行款666294.49元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汉源建筑总公司表示上述执行款项可以延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2)川1823民初220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雷皓阳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