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柏杨建筑有限公司

***与***、***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11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井研民初字第465号
原告:***,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7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乐山市柏杨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通江镇柏杨坝。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诉被告***、***、乐山市柏杨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88.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赖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