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乐中执字第25号
申请执行人:童勇君,男,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代理人:***,四川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乐山市柏杨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孙永强,经理。
申请执行人童勇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乐民终字第11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5704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乐山市柏杨建筑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乐民终字第1145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魏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