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31执627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新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鹤山镇桫椤路上段22号。
法定代表人:祝义,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丰路2栋1楼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成都新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环保公司)与四川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91025元。于2018年9月20日扣划宏建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县支行账户内的鹤景名苑保修金92290元,因该保修金未到期,未实际扣划。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宏建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新能环保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宏建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