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81民初3640号
原告:都江堰东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光明街222号荟文苑4栋1单元1号。
法定代表人:乔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远腾,四川信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江堰光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蒲阳路l40号。
法定代表人:吴勇,职务不详。
第三人:都江堰市五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观景路l号。
法定代表人:魏晓林,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都江堰东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都江堰光明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都江堰市五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由于本案被告都江堰光明建设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都江堰东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都江堰光明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都江堰市五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审 判 长 李 钰
人民陪审员 樊杰远
人民陪审员 林朝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博文